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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的几个难点解析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03 阅读次数:
《中级会计实务》的几个难点解析1.在企业的各种物资中,工程物资和特种储备物资是否可以作为存货核算? 答: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工程物资并不是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销售或耗用而储备,它是为了建造固定资产而储备的,用途不同,不能视为“存货”核算。特种储备物资不参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并不是为企业销售和耗用而储备,属于其他资产的核算范围。
2.请问应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购人材料已交的增值税允许抵扣不计人材料成本,而小规模纳税企业则必须将其计人成本。在消费税中,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货物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晶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委托方交纳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成本,该产品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交纳的消费税按规定准予抵扣,记人“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待最终产品销售时再全额交纳消费税。 3.短期投资只有在处置时才存在“投资收益”核算的理解正确吗? 答:正确。对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和利息,不确认投资收益,应于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人“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和利息除外;在处置短期投资时,可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4.“长期债权投资”涉及的溢价、折价问题与长期负债中“应付债券”涉及的溢价、折价有什么联系吗? 答:这个问题提得好!二者有差异也有联系,归纳如下:(1)购买债券的一方是作为投资核算的,而发行债券的一方是作为负债核算。因此.投资方应确认各期投资收益,发行方应确认各期利息费用。 (2)发行债券时,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比实际利率高,则债券会溢价发行,这时候购人一方在以后各期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并不是企业真正的投资收益,因为溢价购人是对投资方未来多收取利息预先付出的代价,只能将票面利息扣除溢价摊销金额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即:借:应收利息;贷:长期股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投资收益,;反过来,发行一方在以后各期按票面利率计算支付的利息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利息费用,因为溢价发行是对发行方未来多付利息预先得到的一种补偿,只能将票面利息扣除溢价摊销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即:借:财务费用,应付债券——债券溢价;贷:应付利息。 (3)折价同理。分别购人方和发行方对比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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