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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经典答疑四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0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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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部分问题与解答
1. 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的理解
2. 【“资本的利息”的理解】
 
  1.【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的理解】
  【问题】请问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问题如何系统理解?
  【解答】教材中该部分内容全部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在此对该文件以【提示】的方式进行注释,帮助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82号
近年来,境外会计公司、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以下统称境外咨询企业)来华从事税务、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各项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不断增加,有些境外咨询企业在我国设立了专业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些则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但由于业务上的特殊性,一些境外咨询企业仍参与在华咨询活动,有的直接派人来华从事业务活动,有的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联合从事业务活动。为了规范税收管理,现就在我国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和境外咨询企业所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从事咨询活动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提示】这里的代表机构就是指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经营场所,也就是说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经营机构场所单独从事咨询活动,是作为经营场所的所得在境内纳税。
 2)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 60%。
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
【提示】这是讲境外咨询企业单独提供咨询服务如何纳税的问题,当它是在境外提供服务,那么就不需要纳税,只有来华提供了服务才需要纳税。纳税的方法是,如果提供的咨询活动全部在境内进行的,就全部的收入计算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一部分活动发生在境内,一部分发生在境外的,就不低于收入60%的部分在境内纳税。
⑶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
在上述业务中,凡境外企业也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提示】这是陈述境外咨询企业和境内外商企业或代表机构,在境内提供咨询服务,如何纳税的问题。
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非关联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按照工作量或合同规定比例划分。
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关联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按照以下原则确认收入:
①当境外咨询企业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一并提供服务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划分取得的收入≥总金额×60%。
②对于境外咨询企业划分取得的收入,这部分是否需要纳税,又需要区分:
如果派人来华,就其划分取得的收入总额×50%的部分纳税;
如果没有派人来华,也就是说境外咨询企业的咨询活动全部是在境外的,境外咨询企业的收入不需要纳税。
⑷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有代表机构并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的,应并入该代表机构的收入计算纳税。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未设有代表机构的,或虽设有代表机构,但其代表机构未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活动的,应作为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构成营业场所计算纳税,并统一由支付人扣缴税款。
【提示】这段文字,在教材中是有省略的,也是省略的最重要的部分。
该段文字,实际是讲解如何选择税率的问题,当境外咨询企业在境内设立了经营场所的,同时境内设立的机构也参与了咨询业务,那么上面所确定的收入都作为境内机构的所得,按照(30+3)%的税率计算。如果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设立的机构没有参与该业务,那么上面所确定的收入是按照10%缴纳预提所得税,并且由支付人扣缴。
⑸上述规定中,凡涉及来自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香港特区的咨询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咨询业务的,应依照协定或安排有关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境外咨询企业确认收入问题现绘制图形如下:
注:上图中的AB还不构成最终的应税收入。
  
  2.【“
资本的利息”的理解】
【问题】本章中“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中提到的“资本的利息”是指什么?
【解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其生产经营的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其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有最低的比例限制,并且该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筹集到位(请参考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相关内容)。对于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也就是说投资者用于投资的借款的利息由投资者承担,不能由被投资方外商投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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