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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经典答疑五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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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问题与解答
    1.【平销返利的理解】
    2.【寄售和代销的区别】
    3.【运费作为价外费用的处理】
    4.【实物折扣的按视同销售处理】
    5.【还本销售的账务处理】
    6.【旧货的理解】

     【平销返利的理解】
      1.请简述平销返利定义和政策规定。
      【解答】定义:平销返利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理解:商业企业收取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根据普通发票上的金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计算冲减进项税的金额。这里的冲减进项税是基于返还收入和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假如不挂钩,则属于营业税范畴,不涉及进项税转出问题。如果是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采用的是简易征收办法,是不涉及进项税转出问题的。

     【寄售和代销的区别】
      2.如何理解寄售和代销的区别的?
     【解答】寄售(consignment)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寄售方式运用并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为促进成交,扩大出口的需要,也可灵活适当运用寄售方式。  “寄售”是一种有别于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它是指委托的(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委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国内寄售和代销的区别主要在于:寄售是按寄售人确定的价格来销售,销售方一般不得加价,而且是通过专门的寄售商店来销售,这也是寄售商店的主营业务。
我国对寄售店的寄售物品销售一律按4%征收增值税。

     【运费作为价外费用的处理】
     3.运费何时作为价外费计算销项税?
     【解答】关于运费作为销售收入的:
     1.销售方销售货物时,负责运输并向购货方收取一定的费用,自己将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则运费收入根据增值税规定,要并入销售额作为价外费计算增值税;
     2.运费由销售方支付,其中包括代购货方垫付的一部分,运费发票由货物运输企业开给销售方,销售方将运费的7%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同时将运费代垫部分÷(1+17%)×17% 作为收取的价外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实物折扣的按视同销售处理】
       4.税法1对实物折扣的观点是视同销售处理吗?
      【解答】是的,税法1教材对实物折扣的观点是视同销售处理。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账务处理。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的情况。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税法上,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还本销售的账务处理】
      5.请将还本销售的账务处理简单举例列示,好吗?
     【解答】还本销售的涉税账务处理:
A企业生产销售甲产品,每件制造成本1000元,市场上同类商品售价为1500元/件。2007年2月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甲产品100件,售价为1800元/件,5年后全额一次还本,增值税税率为17%。
     1、实现销售收入时,依据税法规定,增值税额按实际售价计算,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18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甲产品        100000
            贷:产成品——甲产品                    100000

       【旧货的理解】
        6.如何理解旧货的征税问题?
      【解答】综合税法对旧货的规定,理解如下:
      (1)纳税人销售不是自己使用过的旧货一律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2)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无论是否是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汽车外,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其他旧货适用第(1)条。
      (4)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销售其他旧货无论是否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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