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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经典答疑四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01 阅读次数:
索引:
       1.【废旧物资的抵扣政策】
      2.【电子音像制品的税率调整】
      3.【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4.【残疾人单位的政策适用】

       【废旧物资的抵扣政策】
       1.请将废旧物资抵扣规定简要做个总结。
      【解答】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税率栏填写零;
      (二)税额栏填写零;
      (三)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子音像制品的税率调整】
       2. 教材上,将电子音像制品的税率调整为13%,具体文件如何规定的?
      【解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明确如下:
       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宣传文化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3.简单介绍一下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解答】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残疾人单位的政策适用】
       4.一个单位从事增值税和营业税兼营业务,如何适用残疾人优惠政策?能同时适用两个吗?
  【解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针对即从事增值税又从事营业税的纳税单位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时的选择方式,规定如下:
      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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