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经典答疑三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24 阅读次数:
本期索引: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借方余额会计处理】
2.【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会计处理】
3.【“增值税检查调整”专用账户如何使用】
4.【如何理解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请以接受捐赠为例进行详细讲解】
5.【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借方余额会计处理】
【问题】请问,怎么理解教材P71的这段话:“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按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对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计算“免、抵、退”税公式计算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答】教材上的这句话说的有问题。对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的应当是纳税人真正多缴的增值税,即是在纳税人有预缴税款的情况下,对于当期预缴税款大于应纳税额时应当转出的多缴税款,由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而造成的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时,是不用作会计处理的,直接留抵下期即可。对出口企业按批准数或按申报数处理的,其留抵的进项税处理是一样的。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业务一般与“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有关,该科目是核算企业本月预缴本月的税款,在实务工作中,对一般的企业,一般是一个月缴一次增值税,这时一般不需要用该科目。但是国税局对大中型工业企业(例如首都钢铁公司)或者国税部门确定为重点纳税户的企业,一般按5天或者10天为一纳税周期纳税,这些企业每满5天或者10天就得先预缴相应的增值税款,然后次月10日前汇算上月总的应纳税款。这是国税部门加强重点税源监督,保证税款征收的一种方法,对这种企业,那在预缴相应税款时,就通过“已交税金”科目核算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月未,如果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是借方余额,那么,这时就要用这个余额与本期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作比较了,这里能转入借方“未交增值税”的金额只能是当期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与当期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中的较小值。因为:企业能向税务机关要求退的税金应该是企业当期已经实际交纳的“已交税金”,如果企业当期没有“已交税金”,但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只能说明企业的当期进项税大大超过销项税而已,并不是说企业多预交了税款,所以,这种情况下,你应该是留在下期抵扣,而不是说国家要退税款给你的。
例如:
1.本期进项税额30万元,销项税额20万元,本月预缴税额40万元,期初应交增值税的余额是借方50万,这时,您要根据50万与预缴税款40万比较,按较小者在月底做此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缴增值税) 40万
这样月底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40万元,这个税款可以要求国税局退回。
2.例如:本期进项税额20万元,销项税额30万元,本月预缴税额40万元,期初留抵为借方30万,这时,您要根据30万与预缴税款40万比较,按较小者在月底做此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缴增值税) 30万
这样月底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30万元,这个税款可以要求国税局退回。
2.【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会计处理】
【问题】能否举例说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会计处理?
【解答】简单理解就是说,对于纳税人有增值税欠税,又有进项留抵税额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当按欠税金额与进项留抵税额较小者用红字作: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例如:
某纳税人2007年3月欠缴增值税10万元,2007年4月有期末留抵税额15万元,那么纳税人应当作: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若某纳税人2007年3月欠缴增值税25万元,2007年4月有期末留抵税额15万元,那么纳税人应当作: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
3.【“增值税检查调整”专用账户如何使用】
【问题】“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有些习题中说只有税务机关检查时才能用,可是有的习题对于注册税务师审核也用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的规定,“增值税检查调整”只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时,查补的增值税的处理。注册税务师审核出的应补增值税不能用此科目,直接按正常业务处理即可。
4.【如何理解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请以接受捐赠为例进行详细讲解】
【问题】如何理解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请以接受捐赠为例进行详细讲解?
【解答】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发生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借方,将来转回时,计入贷方。
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发生时,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贷方,将来转回时,计入借方。
这样说,可能还是很不好理解,关键的一点是怎么区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明确一点,可抵扣和应纳税都是针对未来而言的,如果这个差异在未来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就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本期要纳税,所以,对于会计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之间的差额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借方,如果这个差异在未来是要纳税的,那么就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本期是不纳税的,所以,对于会计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之间的差额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贷方。这两项差异在转回的时候,都在反方向转回即可。
例如:假设企业除受赠所得外其他的生产经营所得会计利润每年均为100万元,受赠所得为20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按5年征税。不考虑其他事项,就捐赠来说,捐赠当年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所得税费用是按会计利润计算的,那么这部分捐赠所得的营业外收入包含在会计利润中,所以,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应当包括捐赠所得应计的所得税。税法上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5年征税,那么,当年计入应纳税得额的只是1/5,所以,对于另外的4/5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应当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处理应当是:
受赠当年:
借:借:所得税费用 100×25%+2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1/5×25%+10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4/5×25%
以后四年,每年会计处理应当是:
借:所得税费用 10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1/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1/5×25%+100×25%
如果分开处理应当是:
借:所得税费用 200×1/5×25%+1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1/5×25%+100×2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1/5×25%
贷:所得税费用 200×1/5×25%
5.【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问题】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上确认收入吗
【解答】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和捐赠不做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目前在会计处理上有争议,一种是全部做收入处理。
另一种是区别情况对待,这个观点是赵老师和我们更赞成的观点:
1.如果是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这种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应当做收入处理。
2.如果是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但并未转移所有权的,不做收入处理,按成本转账。比如说,家具厂将自产的沙发、桌椅等用于厂职工娱乐室,这是自产产品用企业的集体福利设施了,但产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如果有一天企业将此娱乐室整体对外出售,出售收入还是归企业所有的,所以,当初将自产的沙发、桌椅等用于厂职工娱乐室时,只是资产的内部转移,而不能视为是销售收入。
因为用于福利是否确认收入存在争议,所以,考试的时候一般来说会回避的,不用太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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