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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确的.如果税率相同时,或大于被投资方的税率时就不用确认了。
总结:
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因会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税法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将进一步增加商誉的价值。因商誉本身即是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且增加了商誉的账面价值以后,可能很快就要计提减值准备,而且其账面价值的增加还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因此,对于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直接结果是增加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是降低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该类交易或事项在我国企业实务中并不多见,一般情况下有关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均会为税法所认可,不会产生两者之间的差异。 (3)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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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一定是营业成本吗?主营业务成本不可以吗?有什么区别?
问题二:连续编制抵销分录: 借:位分配利润 贷:营业成本 贷方为什么不是存货而是营业成本???和固定资产一样??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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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一定是营业成本吗?主营业务成本不可以吗?有什么区别?
【解答】:在做抵销分录时,是“营业成本”因为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使用的都是报表项目,而不是账户科目。 问题二:连续编制抵销分录:
借:位分配利润 贷:营业成本 贷方为什么不是存货而是营业成本???和固定资产一样??请解释 【解答】:对于内部存货交易抵销一共有三种思路: 思路一: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期初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贷:营业成本 借:营业收入(本期内部销售收入) 贷:营业成本 借:营业成本 贷:存货(期末结存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思路二、您可以将这三笔分录合并理解,即: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表示年初存货内部购入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1) 营业收入(本期内部销售收入) (2) 贷:存货-年末(表示年末存货内部购入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3) 营业成本 (4) 理解:(3)-(1)=本期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正好与(2)和(4)相对应。 思路三、您也完全可以照这样的理解做: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存货(期初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借:营业收入(本期内部销售收入) 贷:营业成本 借:营业成本 贷:存货(本期发生的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 其实这三种理解思路结果一样,关键是理解会计处理的意义所在,但是在连续编制合并分录时,老师建议还是采用思路一,或者直接采用老师给出的思路二也可以,这样思路会更加清晰,无非就是一个期初,一个期末,剩余的就是本期内部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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