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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金额,冲减“营业外支出”科目金额。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是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孰低的金额,减去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金额=min(可收回金额,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2.按照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减去计提减值准备后计提的累计折旧的差额,增加“累计折旧”科目金额。
累计折旧增加金额=(固定资产原价-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3.按照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金额和累计折旧增加金额的合计数,确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金额,冲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金额。其公式可以表示为: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金额=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金额+累计折旧增加金额=[min(可收回金额,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min(可收回金额,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由此可以推断在两种情况下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金额:
(1)当固定资产期末可收回金额高于不考虑减值情况下的账面净值时,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全额转销,即: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金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2)当固定资产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不考虑减值情况下的账面净值时,按照固定资产不考虑减值情况下的账面净值减去期末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保留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余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转销金额为原有余额和保留余额之间的差额,即: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金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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