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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五章讲义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8-20 阅读次数:
A某与B某的行为属于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A某,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② 对丙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的,并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换。另外,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 对C某和D某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若情节严重,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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