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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四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8-2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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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法
 
七、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P528) 
1、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商标局应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的限制(P534)
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P530) 
1、行为界定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2006年综合题)
2007年新增】(P531) 
①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②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例题1】就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摹仿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007年)
【答案】√
【例题2】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 )。
    A、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的
    B、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C、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
D、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的
 【答案】ABCD
【例题3】甲公司在纸手帕等纸制产品上注册了“茉莉花”文字及图形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未经许可的行为中,构成侵权的是( )。
    A、乙公司在其制造的纸手帕包装上突出使用“茉莉花”图形
    B、丙商场将假冒“茉莉花”牌纸手帕作为赠品进行促销活动
    C、丁公司长期制造茉莉花香型的纸手帕,并在包装上标注“茉莉花香型”
D、戊公司购买甲公司的“茉莉花”纸手帕后,将“茉莉花”改为“山茶花”重新包装后销售
【答案】ABD
【解析】选项A: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行为
选项B: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侵权行为
选项D: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侵权行为
2、民事赔偿责任(P531)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开支,以及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费用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诉讼时效(P533)
(2007年新增)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第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1、侵犯商业秘密(P538) 
1)以偷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偷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上述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例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 )。
    A、甲披露自己以偷盗手段获取的A企业商业秘密
    B、乙披露甲以偷盗手段获取的A企业商业秘密
    C、甲允许丙使用自己以偷盗手段获取的A企业商业秘密
    D、丁明知甲以偷盗手段获取的A企业商业秘密,披露该商业秘密
   【答案】ABCD
2、“正当”的贱卖行为(P539)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不正当的有奖销售(P539)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例题1】某商场采取有奖销售方式促销商品,凡在本商场购买商品超过100元者,可凭当日购买商品小票获得一次抽奖机会,奖金共分三档:其中,一等奖五名,奖金为3000元;二等奖3名,奖金为2000元;三等奖10名,奖金为100元。该商场的有奖销售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3年)
【答案】×
【例题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
A、因清偿债务降价销售商品
B、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C、季节性降价
D、在商品上伪造认证标志
【答案】BD
综合题演练
2003年综合题】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 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要求:
1)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1)首先,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妥当的(0.5分)。因为张某主持“骨质增生治疗仪”的研究开发,可以认为张某是对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1分)。其次,不能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0.5分)。因为发明创造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0.5分)。
B公司可以成为专利权人(0.5分)。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1分),只要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创造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即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进而成为专利权人(0.5分)。(本要点共4.5分)
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
【答案】(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0.5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分)。而张某退职时间与张某和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已经超过1年(0.5分)。(本要点共2分)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案】(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的说法是不正确的(0.5分)。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确认新颖性的公开时间是申请日时间标准,而不是发明创造完成的发明日标准(1分)。尽管“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完成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但是,其申请专利的申请日却晚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申请日,因此,A研究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0.5分)。(本要点共2分)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成立(0.5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0.5分),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0.5分)。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应当经过其他方的同意(1分),并且其他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1分)。
2006年综合题】
甲公司为国内生产数控机床的公司,拥有与数控机床有关的多项发明专利技术。2005年4月,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分别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甲公司获得了乙公司的A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为数控机床。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甲公司获得乙公司的B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但合同没有约定甲公司是否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该软件。
2005年7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代销合同,约定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试销贴有A注册商标的数控机床10台,销售价格为每台15万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2万元。
2006年3月,丙公司以每台15万元的价格向丁公司销售了3台数控机床。丁公司收到3台数控机床后,自己使用一台,将其余两台出租给其他公司。
2006年8月,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其余7台数控机床的A注册商标清除,更换为自己的C注册商标,并以每台15万元的价格卖出了5台。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出租数控机床的行为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1)丁公司出租数控机床的行为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规定,专利权人制造的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丁公司出租数控机床的行为是否侵犯乙公司的著作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2)丁公司出租数控机床的行为不侵犯乙公司的著作权。根据规定,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时,著作权人不得主张出租权。
3)根据甲乙之间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乙公司是否可以在中国使用B软件?并说明理由。
【答案】(3)乙公司不能在中国使用B软件。根据规定,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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