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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法
九、计算机软件的保护(2008年新增)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
1、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P506)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2006年综合题)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2、软件著作权的归属(P506)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1)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经过协商一致行使;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之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合作作者
(2)委托开发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3)接受任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职务作品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①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②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③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只是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该法人
3、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P507)
(1)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2)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法律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5)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的,法人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的,由国家享有
4、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P507)
(1)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2)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5、软件著作权的转让(P507)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6、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P507)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解释1】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解释2】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解释3】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三节 专利法
一、当事人(P509)
1、发明人(2003年综合题)
(1)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2)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3)由于发明创造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发明创造,都可以被界定为发明人
2、专利申请人
(1)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的合法继承人,均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二、职务发明(P510)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解释1】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释2】
对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解释3】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法人可以就该项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人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1】某研究所的研究员王某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了一项发明,之前王某与研究所就该项发明有一份协议,约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王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关于该项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研究所
B、专利申请权归研究所,专利权归王某
C、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王某
D、专利申请权归王某,专利权归研究所
【答案】C
【例题2】甲是乙公司的研发人员,经长期研究,完成单位交付的研发任务,开发出了一种抗癌新药,现欲申请专利。以下关于该成果权利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7年)
A、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归乙公司
B、专利申请权归乙公司,专利权归甲
C、专利申请权归甲,专利权归乙公司
D、乙公司转让专利权时,甲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答案】AD
三、专利权的客体(P511)
1、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P511)
产品发明专利权仅及于其产品本身;方法发明专利权不仅及于其方法本身,而且及于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法发明专利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
2、实用新型(P512)
(1)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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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讲解:
为了帮助您的理解请您详细阅读下面的内容:
对以上法律条文的理解举例如下: 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实用新型不需要"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现实中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高,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所以有许多人拥有专利。 |
【例题】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某汽车制造厂完成的下列新技术成果中,可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是( )。(2007年)
A、汽车新燃料 B、汽车防冻液
C、汽车发动机 D、汽车节能方法
【答案】C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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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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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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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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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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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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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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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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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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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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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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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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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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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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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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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态
产品
|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
初步审查
|
10年
|
12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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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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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
新颖性
|
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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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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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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