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三章讲义四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31 阅读次数:
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例题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例题2】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甲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可以向丙行使票据追索权。( )(2006年)
【答案】×
【例题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B、汇票未到期付款人死亡的,可以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C、汇票未到期承兑人破产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D、汇票到期承兑人逃匿的,可以向承兑人的前手追索
【答案】B
第三节 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2、记载事项(P480)
(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
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人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
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3、提示付款期限(P480)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000年判断题)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为()。(2006年)
A、1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D、9个月
【答案】B
【例题2】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2006年)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CD
【例题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答案】A
第四节 支票
1、记载事项(P482)
(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收款人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2、授权补记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
A、付款人名称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答案】AB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答案】ABD
3、见票即付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例题1】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支票无效。( )(1999年)
【答案】×
【例题2】支票的出票人于2005年9月9日出票时,在票面上记载“到期日为2005年9月18日”,该记载有效。( )(2005年)
【答案】×
4、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5、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2007年新增)(P485)
(1)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6、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
(2)出票人资金不足时
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不会垫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的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并非债务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不得拒绝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付款。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6年)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答案】BC
【例题
2】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支票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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