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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三章讲义三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31 阅读次数: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答案】BCD
【例题2】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已经到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
B、甲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且不承担票据责任
C、汇票已转让故应由乙独立承担汇票责任
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汇票责任
【答案】AD
7、委托收款背书(P465)
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8、质押背书(P466)
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例题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构成票据质押。( )(2001年)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2004年)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辅助讲解:
为了帮助您的理解请您详细阅读下面的内容:
对以上法律条文的理解举例如下: 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将票据“质押背书”转让给D企业,C企业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在本案中,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D企业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D企业背书转让给E企业,持票人E企业被拒绝付款时,E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B企业进行追索,但不能对C企业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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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
“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答案】A
三、承兑
1、不单纯承兑(P469)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例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
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 根据《票据法》的规
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2、承兑的法律效力(P469)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P421-422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缴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5‰计收罚息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P473)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2005年)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答案】B
【例题2】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仍予以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
不正确的是( )。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破产为由而抗辩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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