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三章讲义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27 阅读次数: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1、2种情况: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3、4种情况: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例题1】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7年)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答案】A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2001年)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例题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3年)
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对票据的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答案】ACD
【例题4】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2006年)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三)票据权利的保全(P452)
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2003年)
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B、应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D、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答案】ABCD
(四)票据权利的补救(P453)
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P453)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2002年综合题)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2007年)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2、公示催告(P454)
(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①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②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③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④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2000年单选题)
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该支票支付地是指()。(2000年)
A、失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
D、出票人所在地
【答案】C
(2)代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发布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经垫付的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1】票据持有人遗失票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发布之前,代理付款人已经按照规定程序善意付款,付款人以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经垫付的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4年)
【答案】√
3、普通诉讼(P454)
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例题】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2007年)
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
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答案】A
四、票据抗辩(P455)
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对人抗辩(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1、对物抗辩(P455)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P455)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P456)
(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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