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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章讲义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07 阅读次数:
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辅助讲解:
为了帮助您的理解请您详细阅读下面的内容:
关于上面这句话如何理解我们举例说明:
【答】甲、乙企业于2002年1月1日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建筑工程竣工时间2003年1月1日;(2)发包人甲企业应当在2003年2月1日前向承包人乙企业支付全部价款。2002年7月1日,甲企业以该“在建工程”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1500万元(根据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有效)。2003年1月1日,建筑工程如期竣工并办理验收,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有效)。2003年1月1日,建筑工程如期竣工并办理验收,但发包人甲企业未按期付款,经乙企业催告后,甲企业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支付。乙企业于2003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拍卖所得1800万元。经测算,承包人乙企业为建筑工程实际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费用合计1200万元。根据规定,乙企业的工程价款1200万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从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

    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6、诉讼(P350)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三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
 
一、货运合同(P351)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352)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2006年综合题)
3、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但以后收货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判断题)
4、赔偿额的计算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买卖合同的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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