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章讲义一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07 阅读次数:
第十章 合同法(分则)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1-2007年的综合题
均有部分考点出自本章
《合同法》总则、分则的结合
2001年《承揽合同》
2002年《借款合同》
2004年《建设工程合同》
2005年《融资租赁合同》
2006年《买卖合同》、《运输合同》
2007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法》的结合:2003年
2008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汽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共6个合同合并为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将“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合并为第二节“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共6个合同合并为第三节“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四节为“技术合同”
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1、所有权的转移(P336)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有权保留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交付的法律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
【例题1】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 )(2003年)
【答案】√
【例题2】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
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
【答案】BD
【例题3】某宾馆为了2008年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宾馆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按照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摄像机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 )。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答案】C
【解析】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8月9日)为交付时间(P335)
2、标的物的风险承担(P336)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006年、2007年综合题)。
(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例题1】2007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款项。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答案】ABD
【解析】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0日)为交付时间(5月10日)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5月10日)由买受人(刘某)承担
【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有( )。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已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答案】AC
3、检验期间(P337)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4、交付地点(P335)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006年综合题、2007年综合题)
5、买卖合同的解除(P338)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2007年综合题)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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