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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九章讲义五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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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的诉讼时效(P325)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在连带保证,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限,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2年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答案】ABD
(五)其他规定
1、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P325)
2、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保证责任(P325)
3、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326)
4、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担保的,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P326)
5、债务人破产(P327) 
(1)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三、定金
1、定金的类型(P327)
违约定金
立约定金
成约定金
解约定金
(1)违约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立约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005年综合题)
(3)成约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2、定金的生效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无效,20%以内的部分有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罚则的适用(P328)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在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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