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甲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出卖乙的物品给丙,如果甲是以乙的名义出卖的,构成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的,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例题】2000年5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将甲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 )
【答案】×
三、无效合同(P315)
1、无效合同的界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2000年)
A、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显失公平的合同
【答案】BC
【例题2】甲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2004年)
【答案】√
【例题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B、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C、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答案】ABD
四、可撤销合同(P315)
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007年新增】
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
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请求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才享有撤销请求权
2、撤销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撤销权的时效(P316)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例题1】甲与乙订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诈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下列有关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
A、自合同订立时无效
B、自乙提出撤销请求时起无效
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请求时无效
D、自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无效
【答案】A
【例题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
A、甲、乙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三人丙利益的合同
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丁订立的买卖合同
C、代理人甲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丙订立的买卖合同
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独立与他人订立的1000万元的买卖合同
【答案】CD
【例题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
A、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
C、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答案】D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约定不明的处理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抗辩权
代位权、撤销权
一、约定不明的处理(P316)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例题1】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问题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供甲乙双方选择的履行规则有( )。
A、双方协议补充 B、按交易习惯确定
C、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D、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答案】ABCD
【例题2】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D、曹某的债权于2005年4月2日消灭
【答案】C
【例题3】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
【答案】BD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P317)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1】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由乙向丙履行债务,乙未履行,则乙应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2000年)
【答案】×
【例题2】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2001年)
【答案】×
【例题3】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下列判决中,符合规定的是( )。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答案】A
【例题4】甲、乙公司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的下列做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
A、拒绝接收货物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答案】AD
三、抗辩权(P318)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四、代位权(P318)
(2007年调整)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P318)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例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权诉讼。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2004年)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答案】ABCD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五、撤销权(P319)
(2007年调整)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2003年)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ABD
2、撤销权的时效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4、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1)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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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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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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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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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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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放弃”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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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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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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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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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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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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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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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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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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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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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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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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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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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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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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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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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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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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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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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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