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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讲义一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09 阅读次数: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8
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在第一节新增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在第一节新增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P166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1】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6年)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答案】BC
    【解析】选项A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选项D属于禁止类投资项目。
  【例题2】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3年)
      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
      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D、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P167) 
1、现金
 (1)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1997年、1998年综合题)
  【例题】在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拟订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草案中,下列有关出资方式的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通过乙公司提供财产担保从银行贷款作为出资
     B、甲公司以已作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C、乙公司以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
     D、乙公司以收购甲公司30%的资产作为出资
     【答案】D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P169) 
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例题1】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300万美元,中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如果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分三期缴付出资,则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  )万美元。(2001年)
     A、45    B、60    C、75    D、100
    【答案】A
【例题2】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付出资。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该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出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
     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第一期出资
     D、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
   【答案】BC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P169)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例题】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2000年3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2002年)
    A、甲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60万美元,2001年2月28日支付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1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答案】BCD
 
3、违约责任(P169)
各方均违约: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题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合营者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其出资,经中方合营者催告1个月后仍未缴付的,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2000年)
      A、视同外方合营者自动退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另找外方合营者
      D、外方合营者赔偿中方合营者因其未缴付出资造成的损失
    【答案】ABCD
【例题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005年)
【答案】×
4、同步问题(P169)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1998年综合题)。
5、控股问题(P169)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例题1】国内企业甲由国外投资者乙收购51%的股权于1999年10月8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乙于2000年1月1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0年3月2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20%的款项,于2000年10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取得丙控股权的时间是( )。(2001年)
     A、1999年10月8日
     B、2000年1月15日
     C、2000年3月20日
     D、2000年10月5日
【答案】D
【例题2】甲境内企业由乙国外投资者收购60%的股权,并于2006年10月12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乙于2007年1月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7年3月3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30%的款项,于2007年9月10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乙取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决策权的时间为2007年3月30日。(  )(2007年)
【答案】×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2008年新增) 
1997年5月28日,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要求
(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股权质押
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再转让或再质押
股权质押的审批和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①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②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③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④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3)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3、审批与登记(P171)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后的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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