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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5、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P78)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2005年、2007年单选题)
二、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
(2006年新增)
(2006年新增)
1、清产核资(P78)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2、内部决议(P78)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审批(P78)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4、不得无偿划转的情形(P79)
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例题】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情形有( )。(2006年)
A、被划转企业的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
B、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未通过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
C、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
D、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答案】ABCD
三、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2008年新增)
【解释】根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7月颁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证券交易系统转让(P79)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用事后报备和事先报批两种情况处理。
1、事后报备
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完成转让后,事后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采用该程序转让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是指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2、事先报批(P80)
(1)“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不同时具备事后报备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2)“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协议转让 (P80)
1、国有股东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实施
2、国有股东在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时,应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
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这种特殊情况是指:
(1)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2)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3、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由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4、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不按照该价格转让时,应当按以下方式作价:
(1)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5、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三)无偿划转(P81)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四)间接转让(P81)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1、价格确定(P81)
根据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
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
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2、财务顾问(P82)
实施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审核批准(P82)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例题1】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的情形有()。
A、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B、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C、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D、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答案】ABCD
【例题2】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
【答案】√
【例题3】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80%。( )
【答案】×
【例题4】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3个月。( )
【答案】×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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