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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讲义六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31 阅读次数:
(2)抵押权人的权利
①放弃抵押权
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案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A企业以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同时C企业以厂房设定抵押。如果债权人B银行放弃“主债务人”A企业提供的抵押,则C企业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②抵押权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7、抵押权的实现
(1)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8、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④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2)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解释】留置权(法定)> 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公示)> 质权(交付公示)> 未登记的抵押权。
【例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答案】AC
【解析】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由此可见,丁>乙>丙。
(3)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相关链接】《合同法》第286条(见第10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9、最高额抵押
【案例】甲企业在2007年将连续向乙银行贷款,甲企业以生产设备设定1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1)如果2007年实际借款为800万元,则债权人乙银行以800万元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在1200万元的拍卖价款中,800万元优先给乙银行,剩下的400万元退给甲企业;(2)如果2007年实际借款为1600万元,则债权人乙银行的抵押权以最高额1000万元为限,对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在1200万元的拍卖价款中,1000万元优先给乙银行。
(1)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质押
【解释】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因此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由于质押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因此质押人虽然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1、动产质押
(1)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转移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解释】标的物占有的转移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权设立的要件。
(2)出质人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4)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5)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6)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7)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8)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解释】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9)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例题1】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
【答案】D
【解析】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质权设立。
【例题2】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经乙同意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小汽车提供质押,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但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由甲代为占有。1年后,甲无力还债,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抵押权、质权均已设立       B、抵押权、质权均未设立
C、抵押权已设立、质权未设立   D、抵押权未设立、质权已设立
【答案】B
【解析】(1)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设立;(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例题3】2007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2月6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5日
B、质权的设立时间为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B:质权自质物交付之日起设立;(2)选项CD: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例题4】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D: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甲作为所有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属于违法侵占行为,因此甲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2)选项B: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在本题中,质权人乙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3)选项C: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占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
    2、权利质押
(1)有价证券的质押:交付(登记)设立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以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例题】王某以支票出质给张某,双方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王某将支票交付给张某,但在背书时未记载“质押”字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之日起生效
C、质权自王某将支票交付给张某之日起设立
D、张某的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A
【解析】(1)选项C: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2)选项D: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①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质权的效力及于基金份额、股票的法定孳息。
③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解释】股权的出质以可转让为前提:(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①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
②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由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4)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设立
①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三)留置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善意取得
(1)原则上动产应当属于债务人所有,但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2007年综合题)。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解释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2005年多选题)。
【解释2】对于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不以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为要件。
4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2)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行使
(1)留置标的物
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
(2)优先受偿
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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