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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讲义三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31 阅读次数: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②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③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解释1】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
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解释2】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要求遗失物的占有人返还原物,即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解释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2、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4)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6)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具体规则是: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题】甲有钻石手表一块,不慎丢失。市民乙捡回家后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5000元出售。问题:如甲发现,能否向丙追索?
【答案】(1)甲自知道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丙追索,且甲无需向丙付费;(2)丙可以向乙追回5000元.
(7)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例题】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甲      B、丙      C、丁     D、庚
【答案】C
【解析】(1)丙属于善意取得,享有所有权,因此丙、丁之间的赠与有效,丁依据赠与取得所有权;(2)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六、物权的保护(P33)
物上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
(1)请求确认物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对物权的归属或者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具体的权利归属及内容。
(2)请求返还原物(重点)
物权人以外的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无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解释1】无权占有包括两种情况:(1)无权占有所有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届满后,乙不返还承租的房屋);(2)非法侵占(如甲抢夺乙的财产据为己有)。这两种情况都构成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通过提出请求或诉讼,要求返还。
【解释2】在共有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须要求不法占有人将共有物返还给全体共有人。
【解释3】权利人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解释4】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第三者。权利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解释5】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权利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物正遭受损害和权利的行使正遭受妨碍时,物权人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解释1】妨碍人是否具有过错,不影响权利人提出请求;但妨碍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解释2】权利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碍请求排除,而且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妨碍,也有权请求排除
【解释3】排除妨碍的费用由侵害人负担
【解释4】消除危险与排除妨碍的区别在于:在排除妨碍的情况下,妨碍事实正在发生;在消除危险的情形下,妨碍事实还没有发生,只是有可能发生
(4)请求恢复原状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2、债权请求权(P34)
(1)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填补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有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
(2)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例题1】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AC
选项A: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案中,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丁某取得对房屋的合法占有,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选项C: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在本案中,小王在王某死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丁某有权依据合同请求小王履行产权过户登记义务,小王无权请求返还房屋。
【例题2】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答案】BC
选项B: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小王将继承的房屋出卖给杜某并办理过户登记,杜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选项C: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房屋在杜某买受前已经租赁给叶某使用。因此,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例题3】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关于小王和杜某之间的房屋买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必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答案】BCD
选项B: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该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选项C: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例题4】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元,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元、3万元、3万元,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选项AB: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选项CD: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本题中,甲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设备卖给丙,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作为职业潜水员,以明知远低于该设备价值的价格购买该设备,不属于善意取得,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且无须支付丙2万元的购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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