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 my friends! welcome to 52CPA.com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gdcode
点击免费注册
中华会计网校2008会计考试课程全面免费试听中
为中华崛起而读书!
CPA经济法文章内容阅读
静心读书,报效祖国!

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讲义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31 阅读次数:
(四)占有的法律保护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解释】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且仅适用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五、物权变动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动产的物权变动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还需要登记这个法律事实才能完成。
2、特殊规定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条件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登记制度
登记地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1)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另外,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针对房屋买卖合同)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题】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C
(二)动产的物权变动
1、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如果当事人就动产所有权移转的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尚未交付标的物以前,所有权并不移转。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而言,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特殊的交付方式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1)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如受让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当双方当事人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合同生效时,即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作为一种观念交付,其实际交付没有发生,因此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不如简易交付。但由于指示交付在实践中多需要由让与人对第三人的指示,因此其公示效果能够得到肯定。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由于占有改定中标的物没有发生任何实际移转,物权变动也没有任何可以从外部认知的表征,因此,占有改定公示效果最弱。
【案例】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但甲希望将该书阅读完毕,因此与乙协商要求借用,乙表示同意。这样乙仅仅取得一个间接占有,但交付在法律上已经完成。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解释1】善意的界定: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
【解释2】受让人在取得占有的时候,推定为善意,由原权利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3】只要“受让财产时”善意即可,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交付的界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标的物的移转,则当事人之间仍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案例1】甲有一幅名画委托好友乙保管,乙将该画赠与丙,丙虽善意占有该画,但不能主张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丙属于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2】6月1日甲将一台录音机委托好友乙保管。6月5日,乙将录音机拿到旧货市场卖与丙并交付。丙买回家后第二天,从朋友丁处得知该录音机系甲所有,而被乙偷偷卖掉的事实。丙可以取得录音机的所有权,因为丙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例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免费注册中华会计网校,最后一天!
本篇文档标题: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讲义二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给我们留言 - 关于站点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版权隐私 - 免责声明 - 合作伙伴 - 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会计考试网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8 www.52cpa.com online services.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考试网是免费的个人网站,所有资料仅供学习者免费参考试用。如资料损害了您的权益,请与站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