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物的种类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概述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只要交付即生效;不动产的让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登记才生效。
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
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实行地域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认定标准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房屋与窗户
鞋子与袜子
茶杯和杯盖
4、原物与孳息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例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幼仔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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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类型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他物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二者的区别
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例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对用益物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B、用益物权均为主物权
C、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D、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物权
【答案】ACD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义:
(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1】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2)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1)丙作为信赖公示的权利状态的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其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2)甲的权利得到了公示,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如果乙背着甲将房屋卖与第三人丙,甲的物权足可以对抗第三人丙。
(3)乙虽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案例2】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与乙并经产权登记,后乙又卖与丙且也经产权登记。数月后甲向法院提出,甲、乙合同中乙有欺诈行为,故应撤销合同。法院判决撤销了甲、乙的合同。问:乙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丙能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答案】甲、乙合同被撤销,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丙依公信原则,仍受到法律保护。
【针对12464提问】
二、占有
【解释1】所谓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而形成的“事实状态”:不管主体对物的管领是否具备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且主观上有占有的意思就可以构成物权法所称的占有。
【解释2】占有的标的物只能是物,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解释3】在物权制度中,占有是物权的重要内容,如占有权是所有权的重要权能。此外,占有还是一些他物权成立的前提,如占有是质押权与留置权的成立前提。
【解释4】《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管领为规范对象的,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
【解释5】对于占有制度的适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一)占有制度
1、事实推定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2、权利推定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故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的辅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二)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称为自主占有,而其他的占有就叫做他主占有。
该物是否真正属于自己所有不是区分二者的标准(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同样能够成立自主占有)。
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留置权)。
无权占有则指没有权源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
善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占有
恶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
【例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
(三)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四)占有的法律保护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解释】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且仅适用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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