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000年单选题、2006年判断题)。
【案例】甲委托A以低于3元的价格去买矿泉水,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矿泉水的数量。A代理甲以甲的名义和乙签订了100瓶矿泉水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250元),乙于当日向甲送货,但甲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对A的授权属于“授权不明”,因此被代理人甲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果甲拒绝付款,乙可以要求代理人A支付250元的货款。A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进行追偿,因为被代理人承担“最终的”合同责任。
【例题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2000年)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
【例题2】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2006年)
【答案】×
4、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案例】如果A受甲的委托买入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100万元),同时A又受乙的委托卖出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不能低于60万元)。如果A分别以甲、乙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则A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A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时,很难有效地同时保护两个委托方的利益。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5、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解释】滥用代理权的前提是代理人有代理权,只是不好好用。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例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2006年)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D
【解析】选项AC属于无权代理。
6、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000年判断题)。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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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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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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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过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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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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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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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实施民事行为,甲公司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王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2000年)
【答案】√
(2)表见代理(2001年综合题、2005年多选题)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释】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际”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从“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该代理视同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正是被代理人自己的“过失”造成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假象”,因此,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不“冤枉”。在综合题中,整个故事将围绕“善意”和“有理由”展开,因为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否“有理由”是判断被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
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例题2】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2005年)
A、乙使用偷盗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
B、乙使用伪造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
C、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甲公司授权范围与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
D、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与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形一般不构成表见代理:①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②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2)选项CD:属于“表见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诉讼时效
【案例】2006年1月1日,A企业从B银行的100万元贷款到期,A企业拒绝还本付息。B银行可以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B银行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人民法院不管了),但B银行的实体权利(债权)并没有消灭,B银行可以自己找A企业解决。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的是请求权(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诉讼时效期间(2000年多选题、2003年单选题、2004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
(1)适用于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适用于4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例题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2004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C、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答案】ABCD
【例题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2006年)
A、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
C、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
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
【答案】C
【例题3】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2007年)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答案】C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3月28日-2008年3月27日。
【例题4】甲将一工艺品寄存乙处。2003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03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给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3年)
A、自2003年2月10日至2004年2月10日
B、自2003年8月2日至2004年8月2日
C、自 2003年2月10日至2005年2月10日
D、自 2003年8月2日至2005年8月2日
【答案】B
2、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1)诉讼时效(2年、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保护时效(20年):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案例】A公司对B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1年1月1日,适用1年的普通诉讼期间:(1)如果B公司于1994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1年内(1994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诉讼请求权。尽管B公司丧失了诉讼请求权,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因此B公司仍可以请求A公司予以赔偿。(2)如果B公司于2008年4月1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1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中止(2002年单选题)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例题1】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2002年)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2)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01年8月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题2】2007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7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
B、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0日
C、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
D、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0日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7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7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只有进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题3】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6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06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6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A、2007年1月1日
B、2007年5月20日
C、2007年9月1日
D、2007年3月1日
【答案】D
【解析】(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2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07年3月1日。总之,给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间从2006年9月1日起,不少于6个月。
4、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2001年判断题、2005年单选题)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2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例题1】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001年)
【答案】√
【例题2】2007年4月30日,甲到某商店买衣服,该商店故意隐瞒实情,将一件有隐蔽质量问题的衣服卖给了甲,甲仔细检查后未发现。5月6日甲穿该服装上班,单位同事发现该服装存在质量问题。甲找商店退货,被拒绝。于是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该商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述观点正确的是( )。
A、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B、诉讼时效期间自2007年4月30日开始计算
C、诉讼时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止
D、诉讼时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断
【答案】D
【解析】(1)选项A: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5月6日开始计算;(3)选项C: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而非中止。
【例题3】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年)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A: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选项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3)选项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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