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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讲义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2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07年的分值为2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2001年综合题的部分考点来自本章的“表见代理”。2008年本章分值估计在2-3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单选题
1题1分
2题2分
1题1分
多选题
1题1分
1题1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合计
2题2分
4题4分
2题2分
 
2008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8年教材按照惯例在第一节对“本书的基本体系”进行了调整,考试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
 
 
本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形式(2004年单选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解释】考生应掌握经济法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例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D属于“部门规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主体资格
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2003年判断题)。
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相关链接】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例题】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2003年)
【答案】√
2、独立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宽泛地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1997年多选题)
①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例题】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确认()。(1997年)
A.依照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B.依照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C.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D.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答案】ABCD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智力成果: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解释】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作为经济权利(属于内容的范畴),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1997年)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非专利技术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物”的范畴;(2)选项B:属于“物”的范畴;(3)选项C:属于“行为”的范畴;(4)选项D: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
【例题2】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999年)
【答案】×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实质有效要件
   形式有效要件
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第1章)
×
普通合伙人(第4章)
×
×
合同(第9章)
×
票据行为(第13章)
×
×
发明人(第14章)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解释1】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通过CPA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解释2】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未成立,法律行为不生效(而非无效)。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2000年多选题、2002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100%肯定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不能独立实施的才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对方胁迫导致自己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谁的利益均属无效);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解释】第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不满10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解释1】无效民事行为天生有“硬伤”(对方胁迫、欺诈),自始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没有“硬伤”,只是由于自己的问题,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自己有重大误解),并非对方欺诈、胁迫,因此,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解释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解释3】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03年单选题)。
【解释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成立之日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但最终的结局有两个:(1)有效:如果当事人知道后不撤销或者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不能撤销,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要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则视同无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案例】甲、乙企业于2008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突然发现自己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1)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2)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自4月1日起无效。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ACD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 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1)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只是不生效,谈不上无效;(3)选项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代理
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解释】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
【相关链接】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代理制度的区别:(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1】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解释2】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的作用仅限于“传话筒”,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2001年)
A、 居间行为
B、 行纪行为
C、 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 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案】D
2、代理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代理的行为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不能代理的行为(2007年判断题)
①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②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③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例题】代书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因此立遗嘱可以代理。(    ) (2007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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